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提醒檢舉須實名具證,並呼籲房仲應即時更新、確實揭露廣告資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提供
【焦點時報/記者 蔡宗憲報導】
近期北部地區傳出房仲業界遭大量檢舉未下架廣告情事,引起廣泛關注。為強化經紀業管理及落實資訊透明,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強調,檢舉案件必須具備檢舉人真實姓名及具體事證,否則將依規定不予受理,以避免惡意不實檢舉造成社會資源及行政成本的浪費。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經紀業者須先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及進行銷售。廣告內容必須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本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對於目前仍在網路等社群平台公開的廣告案件,如無合法委託銷售契約,應立即刪除或下架,包括:1.未簽訂委託契約即發布廣告、2.委託期間已到期但未續約(逾期未下架)、3.物件已售出但未標示「已售出」字樣。此外,廣告應清楚標示經紀人員真實姓名及相關證明字號,以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
地政局再次呼籲業者及從業人員注意,凡是不特定多數人可接觸的平台,如臉書、IG、Threads、抖音等社群或影音平台,皆屬廣告範疇。業者應定期檢視發布內容,適時更新資訊。對於容易被忽略的陳年舊案,如已不具時效性或與現況不符,應主動下架或更正。期望業者能秉持自律與專業精神,維護資訊正確性,共同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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