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記者張奕承/綜合報導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月皆須為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外,更應主動於每年年底提前估算次一年度之年底前已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所需之勞工退休金總額,若專戶內餘額不足時,最遲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未依規定提撥者,可裁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高寶華局長指出,過去常出現事業單位依規定完成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設立,卻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之情形,除了拉低提撥比率外,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公司申請退休時,專戶餘額亦無法足額支付所需之退休金。當面臨龐大的退休金差額時,雇主往往會以經營不善或經濟景氣等因素為由,表示無力補足差額,甚或產生勞資爭議或惡性關廠情形,影響勞工退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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