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說,魏姓男子有飲用俗稱「阿達」的含酒精飲料,但卻忽視「酒後不騎車」交通法規,多次在酒後騎乘腳踏車在大街小道穿梭。
魏男在今年八月五日至九月三日期間,分於中清路二段、昌平路一段、熱河路二段及文心路四段等地共計五次,皆是酒後騎腳踏車外出,分因行車未依規定或行車不穩等狀況被攔。
好巧不巧的,魏男皆遭到文昌派出所警員林志誠攔下,林員盤查均發現有濃郁酒味,然魏男都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測試,累積罰鍰高達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分局長劉其賢提醒,酒後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會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但酒後騎乘腳踏車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元以下罰鍰;若拒絕呼氣酒精測試,則會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圖說》魏男五度酒後騎腳踏車被警方攔查製單告發。(記者許順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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