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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小黃司機把女乘客載到河堤,藉口稱要看刺青,結果硬拍裸照跟強制性交,遭新北地院依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為照相罪,處有期徒刑8年。
林姓小黃司機,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載女子前往新北市三重區的女子住處,司機未直接駛至目的地,駛至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河堤旁,自駕駛座挪至後座,藉詞欲觀看女子身體刺青,女子不知如何應變,亦不敢強烈反抗,僅得以「這樣不好」、「這樣我很為難」、「我要趕快回家」等語表達拒絕,司機仍違反意願,解開女子上衣,持手機拍攝女子胸部、陰部照片,並舌頭舔女子胸部、以手指插入陰道內抽插強制性交行為得逞。
司機辯稱沒有強制脫去女子衣物,都是經過同意,才有身體接觸並拍照,女子是要藉此抵付車資。
法院認為,本案車資約300多元,金額不高,女子當天從男友住處離開時,身上有錢,可見女子應有資力給付車資,女子亦證述,沒有因為身上錢不夠給付車資,才用身體交換車資,況依我國生活消費水準,因300餘元車資,即願以身體之性接觸作為抵償對價,顯悖於常情,是被告辯稱同意其拍照、發生身體親密接觸,以抵償車資,均屬臨訟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竟藉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無視女子反對,違反其意願對之為性交行為,並拍攝私密照片,嚴重侵犯身體自主、性自主及性隱私之權利,犯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為照相罪,處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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