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員警於114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於通霄全聯福利中心前攔查違規,係42歲黃姓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不穩、左右搖晃,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針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實施攔查。
盤查過程中,黃男態度消極,拒絕配合查證身分。期間,黃男持手機近距離錄影,警方即予以勸導勿靠近,以免引發誤會。未料黃男突然情緒失控,開始歇斯底里大聲喧鬧。警方多次勸說其冷靜配合查證,惟黃男仍拒不配合,並語無倫次指責警方「擾民」。經警方多次告知權益後,始提供其資料查證,全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偵辦。
警方呼籲民眾,面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應保持理性,如有任何脫序行為,將依法嚴辦,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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