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傳媒、記者爆料網 陳欣妤/綜合報導】高雄一名93歲老榮民與張姓女子結婚後不到兩週,妻子便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後離家不歸,導致老榮民最終只能入住榮民之家。雖然法院已准許雙方離婚,但老榮民要回房產的訴求卻被法院駁回,認定是自願贈與。
▲高雄家事法院判決一名93歲老榮民可以和新婚13天後就離家分居的妻子離婚,但贈與的房產卻拿不回來。(圖/翻攝網路)
根據判決指出,這名老榮民平日獨居,張姓女子從2014年起便經常前往照顧他。原本老榮民希望張女能嫁給自己的兒子,但因兒子長年在外跑車而作罷,最終於2022年4月16日迎娶張女為妻。然而,甜蜜日子僅維持短暫時間,婚後不到三天,張女便要求老榮民將鳳山的房產過戶給她。
老榮民將房地所有權狀、印鑑章及身分證正本交給張女,兩人結婚第9天即完成房產過戶。出乎意料的是,同月29日,也就是結婚第13天,張女便躲到旗山老家不見蹤影,兩人自此分居。同年5月15日,老榮民因生活需要他人照顧,由兒子接回家照顧,隔年4月則入住榮民之家。
老榮民感到心寒,認為張女根本是為了房產才照顧他,因此向高雄少家法院訴請離婚並向高雄地院提起撤銷贈與。在離婚訴訟開庭時,老榮民親自到庭陳述:「當初結婚是希望跌倒時有人叫救護車,有人照顧我,可是她有另外的心態,她想要我的房子,她什麼事情都不告訴我,我跟她格格不入。」
張女則辯稱,房產贈與是當初的結婚條件,過戶所需的印鑑、身分證件都是由老榮民親手交給她,且戶政及地政機關人員都有確認過。她表示自己回旗山是因為感冒,等回到鳳山時,老榮民已被兒子接走,去年老榮民還曾回家幾次,兩人相處融洽,提出離婚是子女要求。
然而法官發現,張女婚後回到旗山時,曾傳訊息給老榮民的兒子:「以前曾經想過,伯伯是公公(我是兒媳),老三是先生(我小孩爸爸),先生在外面賺錢顧家,太太在家照顧公公,時不時太太會帶著全家(公公和小孩)與先生團聚,多幸福美滿的一家人啊。」
法官認為,張女明知老榮民需要照顧,卻傳送這段訊息給其子,顯示對93歲老榮民毫不關心,未顧及夫妻情義有違倫常,分居期間亦未主動探視、關心老榮民,夫妻義務已名存實亡,因此准許雙方離婚。
至於撤銷贈與部分,高雄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為,當初建物移轉的委託書、土地登記書都是老榮民親簽,應有贈與房產之真意。且戶政人員也曾向老榮民聯繫,確認無誤後才核發印鑑證明。法官認定張女辦理土地移轉時相關文件都由老榮民親簽,可見他同意將房產贈送給張女,因此判決老榮民敗訴,討不回房產。目前該案已上訴至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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