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警用機車路口未停讓行人遭民眾檢舉 警方稱「未在規定範圍」不予舉發

爆料/警用機車路口未停讓行人遭民眾檢舉 警方稱「未在規定範圍」不予舉發

爆料/警用機車路口未停讓行人遭民眾檢舉-警方稱「未在規定範圍」不予舉發

警用機車路口未停讓行人遭民眾檢舉 警方稱「未在規定範圍」不予舉發。爆料人提供

 

【賴傳媒 蔡智銘/綜合報導】大家看看這樣究竟是否沒有停讓行人?《記者爆料網》接獲民眾爆料,指稱日前在新北市一處路口擊一輛警用機車疑似沒有停讓正在穿越路口的行人,他將行車紀錄器畫面上傳檢舉,但警方卻認定沒有違規,讓他覺得警方是在包庇自己人,警方說法則是根據檢舉提供的畫面顯示,這名路人並未走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二項的範圍內,因此才會不予舉發。

 

根據爆料人的說法,他在9月26日騎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 近241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421號,目擊前方的警用機車在行經路口時,沒有禮讓走在路邊,正要穿越路口的警察,於是上網舉發,但10月1日收到警方回覆,認為事實欠缺具體明確,因此不舉發。

 

爆料民眾質疑警察包庇自己人,讓他覺得很無言,認為以後在無號誌路口就可以不用禮讓行人了!並強調,不管在有無號誌路口!應於要禮讓行人才是對的,不然車禍怎麼出來的!

 

民眾提供的畫面顯示,由於該路段沒有人行道,行人走在路旁,但沒有緊靠路邊,走到路口時,因為沒有行人穿越道路,騎機車的員警及前方另一名機車騎士都沒有停下來讓行人先行,行人還轉頭過來看了一下後面,但全程並沒有停下腳步。

 

根據警方的解釋,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經檢視影片該行人行走路段未明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二項所示,故不予舉發。

 

另外,從畫面可以發現,該路段不但沒有人行道,有些騎樓也都被佔用,甚至直接封死,行人根本無法走,只能走在道邊,但市府又設置了汽機車停車格,道致行人也只能走到馬路上,與車爭道,增加被撞的風險。

 

閱讀原文

延伸閱讀:

​ 

作者資訊

賴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