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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跟蹤監視一名女子19次,其中還摸了女子機車坐墊8次,法院認為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6月,賠償6萬元。
根據判決,葉男騎乘機車前往甲女任職的門市,反覆對甲女監視、觀察、跟蹤、盯梢、尾隨甲女返家或接近甲女工作場所之跟蹤騷擾行為,甲女母親於112年9月間發現葉男騎車尾隨甲女返家,乃於112年9月20日將此事告知甲女,經甲女調閱其服務門市店內監視器畫面,得知上情,而心生畏怖,乃於同年月22日21時18分許報警。
葉男坦承曾持手機及觸摸機車坐墊之行為,但否認尾隨、跟蹤騷擾等犯行,辯稱沒有挑特定的時間出現,因該門市附近的飲料店,是平常購買的活動範圍,且該門市隔壁的丹丹漢堡,是很喜歡吃的食物店,才會到那裡,不是每天固定同一時間出現在那裡,觸摸機車坐墊,那只是倒車的習慣,沒有特定去挑特定的機車。
法院認為葉男有騎乘機車至甲女任職門市,或以觸摸甲女停放在該門市騎樓機車坐墊,或將機車停放在甲女車正後方、後方,再持手機對甲女為觀察、跟蹤、盯梢、尾隨接近甲女工作場所,或騎乘尾隨、跟蹤甲女等跟蹤騷擾行為。
法院一審判葉男無罪,台南高分院認為被告行為,與跟騷法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有間,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自有不當。檢察官上訴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為滿足自身私慾,無視甲女感受,反覆、持續對甲女為本件犯行,致甲女心生畏怖,並影響甲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承受精神上之困擾、痛苦,且犯後未能坦然面對犯行,未能與甲女和解,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6月。
民事部分甲女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法院審酌原被告為大學畢業,待業中,無收入,,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6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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