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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現役軍人在成功嶺靶場內撿到彈頭、彈殼占為己有,帶著出國旅遊時被海關抓到,桃園地院判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
判決指出,29歲楊姓現役軍人,於民國113年10月某日,在烏日區成功嶺靶場內,拾得口徑5.56mm制式銅包衣彈頭2顆、口徑5.56mm制式彈殼2顆等物,即自斯時起持有。於114年3月1日出國旅遊,在桃園國際機場進行手提行李安檢時,為警扣得上揭制式銅包衣彈頭及制式彈殼。
法院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明知制式銅包衣彈頭、制式彈殼均為不得非法持有之物,仍非法持有之,對於社會治安存在潛在威脅,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犯非法持有子彈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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