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張淑慧 報導】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有多座公廁未依《台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設置必要安全設施,包括扶手及求助鈴。經監察院糾正後,台北市環保局已督導相關單位完成改善,全面提升公廁安全標準,確保市民如廁環境安全舒適。
監察院表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依法派員稽查轄內列管公廁的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及維護情形。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公廁未依規定設置扶手、求助鈴等安全設施。經函請研議改善後,目前已全面依規定完成標準配備設施,營造安心舒適的如廁環境。
審計處指出,為提升臺北市公廁服務品質,環保局於111年10月12日制定《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根據該條例第5條規定,公廁除基本設施如便器及照明外,還需設置扶手、求助鈴、給皂設備等12項設施。環保局每年依法派員檢查列管公廁的環境衛生及設施維護情形,並根據評分分為特優級、優等級、普通級及改善級。如未達普通級以上,將依法處以1,200元至6,000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截至112年10月底,環保局列管的臺北市公廁共有6,841座。在排除因法令或特殊原因無法設置,以及因自治條例施行後新設公廁且經核准延展設置期限的情況下,仍有113座公廁未設置扶手,另有48座未設置求助鈴,影響民眾如廁安全。因此,審計處於113年1月函請環保局督促相關管理單位檢討改善。
經追蹤改善進度,環保局已督導相關管理單位依規定增設扶手、求助鈴等設施。截至113年底,所有公廁均已完成法定設施的設置。環保局表示,未來將持續稽查轄內列管公廁的環境衛生及設施維護情形,並辦理公廁評鑑,督促各管理單位完善設施,全面營造安心舒適的公廁環境。
圖/監察院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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