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郭慶宇於日前早上7時許接獲報案,前往南區仁義街處理一起交通事故,報案人為51歲的林姓男子,他向警方表示,當天一早準備出門時,意外發現停放在家門前的愛車,前車頭留有大片擦撞痕跡,肇事者卻沒有留下隻字片語,讓他又氣又無奈,立刻決定報警揪出肇事者討回公道。員警隨即陪同林男調閱鄰近民宅的監視器,根據監視畫面顯示,一輛自小客車於前一晚7點多在狹窄的巷弄內迴轉時,竟兩度碰撞林男的車輛,肇事駕駛未停車查看,便逕自離開現場,員警留存影像佐證後立即「以車追人」,迅速鎖定68歲的蔡姓男子涉嫌肇事逃逸,並請其前來說明。
蔡男起初辯稱,雖在該處迴轉時感覺車身有晃動,但以為只是壓到石頭,並未察覺碰撞到其他車輛,然而經員警播放監視器畫面還原事發經過,蔡男再也無話可說。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其肇事逃逸行為舉發,並當面告誡切勿心存僥倖,發生車禍務必留在現場處理,後續也聯繫林男告知處理進度及後續求償事宜,讓被害車主深表感謝。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配合處理,無論事故大小,切勿因自認情節輕微或不知所措而逕自離開,以免面臨更嚴重法律責任,損及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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