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經農業部核定,26日已公告在縣府公報,按照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自治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今(28日)起正式上路,未來民眾遛狗未繫繩經勸導不聽、未經許可持有獸鋏都將開罰。
縣府農業處長鄭永裕表示,現行動保法中動物出入公共場所僅有需7歲以上之人伴同規定,但是實務上常見飼主帶寵物散步,因未繫鏈繩,而引發追車(人)或是追咬其他動物事件,因此自治條例施行後如果寵物未繫繩、使用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遭檢舉確認身分且勸導不改善者將裁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裁罰。
農業處表示,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共14條,除了遛狗應繫繩外,針對獸鋏也增加了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的規定,違者依自治條例最高也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且按次裁處。此外包括遭檢舉虐待動物拒絕動檢員進入稽查或雇主未防止移工購買、食用犬貓等,查證屬實也都將依照動保自治條例裁罰。未來請民眾持續遵守動物保護法及屏東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為友善動物城市共盡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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