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民間團體舉辦比賽或活動時,若未經同意便將政府機關列為「指導單位」,恐構成不實廣告,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751次委員會議中通過,針對中華民國美容美學發展協會於112年舉辦的「第12屆台灣小姐選拔賽」,廣告中宣稱「指導單位:內政部」一事,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並予以警示。
經公平會調查,該協會於活動宣傳中表示內政部為指導單位,但實際上內政部並未同意擔任該活動之指導機關,該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已構成虛偽或引人誤認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公平會指出,這類行為容易使民眾誤認活動具有官方背書,足以影響一般消費者或相關人員的判斷與決策,進而損害公平交易秩序。雖然該協會所辦選拔賽報名人數不多,活動本身亦無獲利,且事後已主動移除相關誤導資訊,影響層面尚屬輕微,故本次處理以警示代替裁罰。
公平會強調,所有主辦單位在製作活動廣告或文宣時,必須善盡廣告真實義務。凡涉及政府機關名義、標誌或掛名,均應事先獲得該機關之明確書面同意,否則不僅可能誤導民眾,亦將面臨違法風險。提醒各界主辦單位及業者,務必遵守相關法令規定,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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