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記者溫沛情/綜合報導
常見未滿18歲未成年人有在便利商店、飲料店打工,街道上小朋友向路人兜售商品,或在電視節目、廣告見到童星表演,這些僱用未滿18歲的工作者都合法嗎?有哪些應該需注意的勞動法規?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特別提醒雇主小心避免誤觸法令,否則將有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北市勞動局表示,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勞務,除非已國中畢業或是該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事前向勞務提供地之勞政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經審查許可後才能工作,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上工,已涉及刑事責任,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之「童工」,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要注意使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亦不得於晚上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以及例假日工作,如有違反,將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此外,雇主依法不得使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如有違反僱用規定者,不論是否實際危害到勞動者健康與生命,均屬違反法令,可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論處,將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勞動局補充強調,凡僱用未滿18歲之勞工工作,雇主皆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否則亦有新臺幣2萬至30萬元不等之行政罰鍰。
高寶華局長嚴正呼籲,為確保維護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勞動法令訂有嚴格限制甚至刑事責任,雇主僱用未成年人時要多三思,確實遵守勞動法令相關特別保護規定,避免面對高額罰金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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